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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向鍋灶。所以,我們只需要對櫥櫃櫃門以及閥門進行指紋顯現,就能找出搬液化氣罐的人了。”

我搖搖頭,說:“你別忘了,這是劉晨彬的家!我相信,不管你們怎麼顯現,肯定能找到劉晨彬的指紋。但是,這又能說明什麼問題呢?說明劉晨彬在家經常幹家務?換液化氣罐這種事情,都是他包了?”

林濤默然地點了點頭。

我接著說:“這和殺親案件是有相似之處的,就是在現場提取到嫌疑人的痕跡物證,都沒有任何意義,因為他本來就可以在現場或者死者身上留下痕跡物證。比如在死者指甲裡發現她丈夫的DNA,能說明什麼問題?本來就應該有的,很正常的。”

“殺親案件確實很難取證。”林濤說。

“可是我覺得這個案子和殺親案件不同。”大寶說,“殺親案件都有預謀殺人和案後偽裝。這起案件,兩個人都在現場,要不是消防隊及時趕到,劉晨彬也得沒命。所以,這應該就是簡單的相約自殺案件。”

“你可不要小看相約自殺案件。”我說,“也未必那麼容易。”

“劉晨彬若一心求死,他一旦清醒,肯定就會如實供述犯罪行為。”大寶說,“所以未必有你想的那麼困難。”

我搖搖頭,說:“相約自殺造成一死一傷的情況很常見,但是傷的那個如實供述的又有幾個?我經歷過的相約自殺案件中,有兩個是具有代表性的。第一,曾經有個現場,一死一傷。女的頸動脈破裂,大出血死亡;男的頸部大創口,但是沒傷到大血管,沒死。這個案件看起來,就是男女相約自殺的案件。後來經過勘查,我們發現女的頸部創口很深,但女的手上卻沒有血,所以判斷是男的割女的頸部導致女的死亡。最關鍵的是,我們透過現場的血跡分析,認為男的在割完女的頸部以後,自己走到了大衣櫃的鏡子旁邊,對著鏡子割自己的脖子。鏡子上有少量噴濺血跡,地面上有大量滴落血跡,都是男的的血。那麼問題就來了,為什麼這個男的要對著鏡子割自己?刎頸沒必要對著鏡子吧?經過分析,我們認為唯一的可能就是這個男的為了定好下刀位置,不割破自己的大血管,只在頸部前側留下大創口,讓自己不至於死亡。後來這個案子經過審訊,男的交代了他殺死妻子,然後自己製造成一個相約自殺的現場想瞞天過海。這個案子代表了一類用相約自殺來掩蓋殺人事實的案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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