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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賀席講的是他如何“機智”的從賀父手上搶到了一個重要的業務部副經理位置。
之前這個副經理的位置上,之前肯定是有人的,賀父的死忠嫡系,賀席對其屢次收買都以失敗告終。
收買不了怎麼辦?
“那就讓他滾蛋,給能收買的人騰出來位置。”賀席如是說。
讓一個人滾蛋的方法有很多,賀席卻偏偏選了十分惡毒的一種——栽贓嫁禍,指揮他的人聯合拿了好處的客戶一起,給這位前任副經理設套,把“收受好處”、“私自挪用公司財產”等等帽子扣到了前任副經理的腦袋上。
陷害計劃設計的很周詳,前任副經理果然上套。
賀席用一種十分洋洋得意的態度對顧遠歸講述了他的整個計劃,這事兒後來鬧的很大,上了法庭的那種。
但顧遠歸只想問賀席一句,你知道一旦“私自挪用公司財產”這種罪名被落實,便是觸犯了刑法的犯罪行為嗎?
【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,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數額巨大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並處沒收財產。】by: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條。
只因為你和你父親內鬥,想要得到公司裡一個職務,就陷害一個無辜的人去坐牢,還很可能一坐就是五年,你真的不會寢食不安嗎?
賀席確實有點寢食難安,不過不是顧遠歸以為的這種:“當初我的人寫的數額寫少了,讓老頭子想辦法把他撈了出來,沒有真的判刑。雖然位置還是讓開了,但是留著這麼一個肯定會對我懷恨在心的炸彈,始終會讓人寢食難安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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