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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對兇手來說僅僅羞辱是不夠的,他還要摧毀她,於是才有了他用銳器一次又一次瘋狂地捅刺受害人屍體的行徑。通常這種過度的殺戮行為,如果只是系列案件的偶然因素,會被視為兇手的初始犯罪,是一種稚嫩和混亂的體現;但一旦延續下去,形成在犯罪中非必須而兇手執意執行的動作,則有可能是一種憤怒與性壓抑的體現。這種心理動因並不鮮見,韓印在包括“羊泉系列殺人案”在內的許多案例中都看到過。
總的來說,這起案子無論從犯罪慣技還是犯罪標記方面對比,都與前面的案子大致相同。
而“3·4”案的現場,是在一座廠礦家屬樓內。儘管年代很久了,但條件還算可以,不像那種比較常見的筒子樓,做飯和上廁所都得在樓道內,只是它的室內空間很小,佈局比較狹窄。進門是一個走廊,然後直通做飯的小陽臺,走廊右手邊是臥室和一個非常小的廁所。大面積的血跡也是聚集在門口處,但噴濺狀的分佈和運動方向則與上一起案子截然相反,雖然門上也留有一些類似噴濺的血跡,但明顯比較分散,形狀大小不等,看起來應該是兇手揮動兇器所留。總之,還原案發經過:受害人當時應該是剛邁入家門,兇手在她背後發起突然襲擊。
接下來,兇手宣洩畸變心理的附加過程,與上一起案子差不多,只是多了一個環節:他在受害人頸部繫了一條紅布,這是對犯罪標記的一個補充,也是對幻想的一個完善,當然意味著他還會再次作案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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