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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家審第二回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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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其實這真的只是我們家人玩玩而已,光是設計所有故事經過我就花了不少腦筋。首先我要舉出三個關鍵點,第一,1夜情是發生在酒醉的情況之下,雙方都可能是無意識的行為;第二,男女主角除了那次事件之外,十年來都沒有再發生關係;第三,小孩子只是事件發生之後的附產品,本身應屬無辜。」黃建華再加以詳細說明:「發言者必須就男女主角與孩子等三位當事人,評斷其行為以及如何加以處置,最好還有附帶理由說明。」

黃建華又接著說:「譬如說我的論斷,男女主角雖然搞婚外情,但是屬於酒醉造成的意外,而且事後沒有再發生關係,故免究其罪;小孩本來就無辜,若親子鑑定屬實則由男方認領撫養,女方僅有探視權,亦不得再與男方糾纏。」

王芝蘭似乎已經等得不耐煩了,接在後面搶著說:「哪有酒醉就免刑責這回事?全世界每天都不知有多少罪行都是在酒後所犯下!此外,結婚是男女雙方至高無上的盟誓,只要發生婚外情就是嚴重的背叛行為,1次跟十次1百次的意義完全一樣。所以做出這種事的兩個人,應該被他的親人所唾棄,甚至掃地出門;至於那個小孩,是他們惡行的附產品,當然只能跟著他的父母自生自滅了。」

黃明道這次比較小心謹慎,說話速度也比平常慢了不少:「酒醉當然不能免責,我想爸爸提到酒醉,意思應該是在於那可能是非正常精神狀態下的行為,可是這方面很難證明,而且酒醉幾乎不可能獲得認定;但是爸爸提出他們兩人十年沒再發生關係,至少表示兩人並不是固定的通姦對像,也增添那次1夜情純屬意外的可能性。所以要論斷真的有點複雜,基本上有罪,但是罪不致死,媽媽的懲罰太重了,我認為男的應該留校檢視,給他自新的機會,女方呢?給她1筆撫養費,但她必須放棄孩子的探視權;雖然違反人性,但這是避免後遺症最好的方法。她也可以選擇孩子,不過必須立據答應從此不再糾纏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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